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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江优惠政策

| 税收优惠政策 |2011-09-13

加快市级工业园区开发建设的若干优惠政策措施

一、属生产性项目,凡进入晋江市级工业园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利用外资政策和全市生产力布局、建设资金和外部配套条件能自求平衡的,在市级管理权限内,由工业园区办公室审核,并负责报主管部门审批,属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由工业园区办公室审核,并负责报市政府或有关主管部门审批。

二、土地征用手续和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或租赁由工业园区办公室代办有关手续,由市土地局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其土地使用权,由市土地局按市政府确定的地价一次性出让予工业园区开发单位,并予登记发证,土地开发建设后,由工业园区开发单位转让予用地单位,并由市土地局按项目用地审核报市政府予登记发证。规划设计和建筑工程管理在控制性详规内由工业园区办公室审核后报市政府或主管部门审批,具体项目由工业园区办公室按现行规定的审核内容进行审查、批复、发证。

三、土地优惠:

生产性项目地价以开发成本价为基础核定,国家有关部门认定属"高新技术企业"、"六五规模工程"项目及投资在5000万以上项目的地价可优惠20%,生产性企业土地使用费免征五年,减半征收五年并由工业园区办公室收取,土地使用规模除耕地占用税外,其余按规定的收费标准减半收取,专项返还工业园区用于基础设施建设。(耕地开发专项基金按20%返还)

四、税收优惠:

1、生产性项目出口产品的增值税优先实行退税政策,内销产品的增值税征收后,前三年市级分成的部分由市财政发还40%给企业。

2、生产性投资项目,其所得税按15%优惠税率征收,其中经营10年以上的,其所得税从获利年度起实行"二免三减半"征收。

3、经省科委认定,属"高新技术企业",其所得税在享受减免期满后可继续享受减半征收三年的优惠;属"出口先进企业"(当年70%出口,高新技术企业当年40%出口),其所得税当年实行减半征收。

4、土地使用权转让营业税及其税中税的教育费附加、基础设施附加费、城建税等免交。从事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企业,其所得税按10%税率征收。

5、工业园区内企业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税率;外资企业实行零税率;内资企业实行从低或从优税率。

6、属第三产业(金融、房地产企业除外)项目和技术开发科研性质项目,其所得税按10%税率征收,并享受"二免三减半"优惠。

7、企业开发的新产品列入国家或省科委、经贸委计划并鉴定后,可申请由财政部门返还地方分成的增值税,其减免期限按新产品鉴定水平确定,A级(国际水平);试销24个月;B级(国际水平);18个月;C级(国内先进水平);12个月;D级(国内平均先进水平);6个月。

8、工业园区内企业固定资产可实行快速折旧,其折旧率为15%至20%,单台设备的价格在10万元以内可一次性摊入产生成本。

五、规费优惠:

1、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套费(简称配套费)的优惠,按规定的收费标准减半收取,专项用于工业园区市政设施配套建设。规划管理费减半收取,新材料押金、城市档案押金免予收取。

2、电力的增容贴费全部取消,其10千伏的双电源由电力公司配至区内开闭所。消防规费按市政府规定标准减半收取。

3、环保的排污费按同行业收费标准减半收取,专项返还用于工业园区内污染防治设施建设。

4、电讯的增容配套设施由市邮电局配套到区内,区内电讯设施的安装费按现行标准减半收取。

六、鼓励通过各种渠道筹集融通建设资金,支持金融机构在工业园区设立分支机构,对工业园区企业实行适度倾斜的信贷政策,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所需贷款优先列入晋江市技改信贷规模。属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或单个项目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其后期建设资金不足的,可申请发行建设融资债券。

七、工业园区内有自营进出口经营权,具备海关监管条件并出口连续、信誉优良的企业,可向海关申请设立保税工厂或保税仓库。在基础设施较完善的条件下,可争取报批设立保税仓储区,并组建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外贸公司。工业园区内的中资企业具备自营进出口条件的,可申请自营进出口经营权。鼓励开展"三来一补"项目在工业园区投资,对加工贸易进口料件(产品全部出口),实行保税和银行保证金台账制度。

八、工业园区内企业因工作需要可申请多次往返港澳通行证。工业园区内企业招聘外地工程技术人员,按《晋江市人才管理暂行规定》享受引进人才优惠政策,经工业园区办公室审核报有关部门批准,可优先安排户口迁移和家属安置、子女入学。在区的投资企业可按投资额大小享有若干名(按每百万元贰名)农转非的指标。

九、入区企业如果建设资金不足,由工业园区开发有限公司提供第三方担保,企业可向银行申请土地转让金的50%或厂房70%的按揭(抵押)贷款。

十、工业园区内的内联企业还适用泉州市政府颁发的《关于进一步鼓励发展横向经济联合的意见》(泉政[1995]综164号);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享受省政府"闽政[1992]59号"文件以及泉州市政府颁发的《关于加速高新技术产业走廊区建设的若干暂行规定》(泉政[1992]综388号)。

十一、市级工业园区列为晋江市综合配套改革实验区,今后凡国家、省、泉州市出台的政策措施和规定,优先在工业园区试行。任何单位、团体,未经市政府同意,不得在工业园区企业中进行检查、验收、评比或摊派等工作。

十二、工业园区实行一个窗口收费,一条龙服务的办法,凡进入工业园区的项目可由工业园区办公室代办立项、用地、工商、税务登记、海关商检报验,以及各种规费证照的报批手续等,并由工业园区办公室统一设置收费窗口,对外服务。市直各有关部门对工业园区的服务一律实行承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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